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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房金平、郝蓉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金平,郝蓉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金平,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蓉蓉,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房金平因与被上诉人郝蓉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郝蓉蓉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房金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房金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上诉人房金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峰审判员  黄跃江审判员  唐顺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廷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