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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范照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范照宗,全立娜,张志行,李瑞红,李占钊,翟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秦红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霞。被执行人范照宗。被执行人全立娜。被执行人张志行。被执行人李瑞红。被执行人李占钊。被执行人翟素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全立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全立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立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964.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旭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瑞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