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侠侠与张雪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侠侠,张雪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636号原告:刘侠侠,女,1990年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被告:张雪刚,男,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刘侠侠与张雪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侠侠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侠侠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侠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訾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