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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艳敏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艳敏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特5号申请人:高艳敏,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系李盖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艳敏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艳敏称,申请撤销(2016)冀0609民特3号(宣告李盖死亡)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李盖,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因家庭矛盾,李盖于2012年5月2日离家出走,申请人于2012年5月5日到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次寻找均杳无音信。申请人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李盖死亡。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6)冀0609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盖死亡。李盖离家后一直在北京打工,因被宣告死亡,户口被注销,身份证失效,到派出所查询,才知道被宣告死亡。李盖于2017年9月25日回到安肃镇商庄村。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09民特3号民事判决:宣告李盖死亡。2017年9月25日,被宣告死亡人李盖回家,其所在的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商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其重新出现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李盖被宣告死亡后,2017年重新出现,现申请人高艳敏申请撤销对李盖的死亡宣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9民特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