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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丽华、季云祥与王艳斌、杜佃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云祥,陶丽华,王艳斌,杜佃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季云祥,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柳河镇。申请执行人:陶丽华,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生,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王艳斌,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农民,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杜佃娟,女,汉族,1974年6月18日生,农民,住柳河县柳河镇。委托代理人:田有祯,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公务员,住柳河县柳河镇。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陶丽华、季云祥与被执行人王艳斌、杜佃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陶丽华、季云祥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艳斌、杜佃娟履行(2015)柳民中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陶丽华、季云祥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艳斌、杜佃娟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王艳斌、杜佃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艳斌、杜佃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陶丽华、季云祥发现被执行人王艳斌、杜佃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