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东红、王小霞与被执行人王彦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东红,王小霞,王彦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司东红,男,47岁,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小霞,女,4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彦裕,男,2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5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彦裕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