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君对姜贵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君,姜贵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财保67号申请人:李君,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姜贵昌,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李君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姜贵昌驾驶的小型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姜贵昌驾驶的小型客车,扣押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李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