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顺伦、宋忠会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顺伦,宋忠会,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15005-9。法定代表人陶于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顺伦,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宋忠会,女,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凤台经济开发区黑龙潭社区田园国土局家属院401。法定代表人张顺伦,总经理。关于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张顺伦、宋忠会、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渝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顺伦、宋忠会、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顺伦、宋忠会、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式及具体方法等,目前协议正在履��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若义务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1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钱红斌执行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吉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