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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科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逸燃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科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逸燃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249号原告:天津市科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李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逸燃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2399室。法定代表人:刘洋。被告:刘洋,女,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淮北区。原告天津市科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逸燃恒业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科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