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宏与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201号原告:张宏,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告: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负责人:辛凤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原告张宏与被告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