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师莹亮与贺栋、李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莹亮,贺栋,李哲,赵向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367号原告:师莹亮,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栋,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哲,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赵向前,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莹亮诉被告贺栋、李哲、赵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莹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莹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原告师莹亮负担。审 判 长 娄本武审 判 员 安丹丹人民陪审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