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茂兵与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茂兵,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413号原告:吕茂兵,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段,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李浩,职务:段长原告吕茂兵与被告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吕茂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吕茂兵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