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何明宏与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宏,苏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287号原告:何明宏,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苏俊,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何明宏诉被告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何明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明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