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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705胡高与连云港震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高,连云港震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胡高,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震锋食品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供销社东大院。法定代表人:柯行政,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高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震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会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