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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谢文扁与谢贵生、吴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扁,谢贵生,吴秋华,谢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678号原告:谢文扁,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贵生,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秋华,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水生,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文扁与被告谢贵生、吴秋华、谢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谢文扁于2017年10月9日变更诉讼标的请求为10000元,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文扁以与谢贵生、吴秋华、谢水生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文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文扁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秋华-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