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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017黑0523执803号宋福君申请执行陈令明、张香玲、崔殿文合伙协议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君,陈令明,张香玲,崔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宋福君,男。被执行人:陈令明,男。被执行人:张香玲,女。被执行人:崔殿文,男。宋福君与陈令明、张香玲、崔殿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令明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令明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