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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邵振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邵振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2226号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江滨小区25-26号2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5532475XQ。负责人:平伟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愉翔,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振飞,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诉被告邵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邵振飞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被告邵振飞以抵押的轿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邵振飞于2016年12月21日通过微贷网平台以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此借款于2017年1月21日还款566.67元,于2017年2月21日还款566.67元,于2017年3月21日还款50000元结清借款。如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30天以内自愿支付借款本金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照借款本金的8%/天计算违约金。借款由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BH7161HAY(车架号为LBEMDAFCID2232182)的北京现代汽车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到遂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证明载明权利人为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同日,原告支付被告邵振飞借款5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2017年2月21日之前的借款,其余款项未按时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邵振飞以车牌号为BH7161HAY(车架号为LBEMDAFCID2232182)的北京现代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条款载明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邵振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惠 平人民陪审员 施 长 胜人民陪审员 周 仁 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吴贞妮·?PAGE?4?··?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