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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李宝与江苏���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李宝,江苏开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李宝,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江苏开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0584-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霞胜路1号。法定代表人:MICHAELGERHARDROHDE。申请执行人陈李宝与被执行人江苏开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开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194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开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该裁决书,后江苏开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对陈李宝的诉讼,现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本院提起对申请人陈李宝的诉讼,故申请执行人陈李宝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其并无申请执行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李宝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