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小樱与郑静、邵荣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樱,郑静,邵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632号申请人:武小樱。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帅帅,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郑静。被申请人:邵荣林。申请人武小樱与被申请人郑静、邵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小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静、邵荣林二人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金座大厦1幢2单元5层3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小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静、邵荣林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金座大厦1幢2单元5层3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