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白俊峰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俊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711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俊峰,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017年6月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俊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陕0113刑初98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白俊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俊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俊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白俊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白俊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俊峰撤回上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刑初9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成兴代理审判员 袁 兵代理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