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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黎红冰、张早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红冰,张早晖,陈永华,陈雄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红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梅,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早晖,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陈妙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永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梅,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雄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红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9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黎红冰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早晖之间存在补充仲裁协议,但由于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资料原件,上诉人均未留存,故无法提供仲裁协议,但这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真实存在,请求本案驳回起诉处理。被上诉人张早晖答辩称,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仲裁协议,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因被答辩人黎红冰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约定原审法院为管辖法院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黎红冰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张早晖之间另有补充约定仲裁协议,由于黎红冰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