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1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晏助凤与张正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助凤,张正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1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晏助凤,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张正初,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x元。案件受理费3145元,执行费1342元,合计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x元。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张正初所有的位于x室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拍卖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