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执1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成山与郭旭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山,郭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成山,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旭艳,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山与被执行人郭旭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晋1002执1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旭艳银行账户,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旭艳银行账户27961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