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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和椿、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椿,邹桂英,刘志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王和椿,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邹桂英,女,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志万,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邹桂英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和椿与被执行人邹桂英、刘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部分后,查明被执行人邹桂英、刘志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邹桂英、刘志万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82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53563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