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3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李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73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斌,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人:彭建国,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住湖南省湖南省沅江市。(2017)湘0104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斌、彭建国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李斌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建国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