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某危险���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8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7)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陕AQ7x**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顺城南路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含光门盘道西侧,被民警拦住检查。经检测,董某的血醇浓度为118.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吉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