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鲍广明 陈天明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明,陈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鲍广明,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房地产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市场新建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5********。被执行人陈天明,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普定县化处镇老水母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2********。申请执行人鲍广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0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给付申请人货款17100元、案件受理费114元,承担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现因申请人鲍广明与被执行人陈天明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鲍广明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203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付昭俊审判员 陈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崇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