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惠州市特种养殖场与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特种养殖场,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深圳市雅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行初35号原告惠州市特种养殖场。投资人廖连山。委托代理人吴锋彬、梁更新,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麦教猛,市长。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育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荣艳,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雅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B栋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黄咏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璇,深圳市雅生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特种养殖场诉被告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州市特种养殖场以其已经与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就该案纠纷的解决达成初步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特种养殖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特种养殖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市特种养殖场负担。审判长 覃 毅 华审判员 黄 潮 明审判员 邱 炜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权(兼)吴嘉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