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89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B座902、906室)负责人:蔡卫兵,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别彦豪,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17号。法定代表人:齐界。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6元,减半收取8,9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埜审 判 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