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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萍与被告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萍,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3834号原告:孙萍,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南京华恒速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邵霞,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孙萍与被告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邵霞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16年9月28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邵霞未应诉,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是借到原告30000元,于2016年9月28日前归还。2016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28日归还10000元,于2017年1月24日归还余款20000元。审理中,原告称:原告与被告因购买保险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场将其工资卡、户口本等交给原告,原告后从被告的工资卡中取了1000元。因此,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并放弃主张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萍称被告邵霞向其借款30000元,提供了借条及承诺书予以证明,原告称其他借款系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符合生活常理,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1000元,故只主张借款本金29000元,并放弃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萍借款本金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邵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人民陪审员  赵元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赵 佳书 记 员  李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