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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郑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51645P。法定代表人:张红兵,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萍,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54106.01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12元,但被执行人郑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萍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