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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卫光与刘期付、张花菊、王银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光,刘期付,张花菊,王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光,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期付,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张花菊,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王银元,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卫光与刘期付、张花菊、王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