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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伟与被执行人尹晓林、吕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尹晓林,吕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尹晓林,女,汉族。被执行人吕振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伟与被执行人尹晓林、吕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现法院已查封吕振兴住房一套;并冻结了吕振兴的工资及所有收入,被执行人尹晓林、吕振兴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