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伟与被执行人尹晓林、吕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尹晓林,吕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尹晓林,女,汉族。被执行人吕振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伟与被执行人尹晓林、吕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现法院已查封吕振兴住房一套;并冻结了吕振兴的工资及所有收入,被执行人尹晓林、吕振兴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