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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肖红与楼小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肖红,楼小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526号原告:陈肖红,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小雅,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莲都区。原告陈肖红与被告楼小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肖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肖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墨雨人民陪审员  叶胜海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姚沂江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