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韩娟与余伟涛、余锐、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娟,余伟涛,余锐,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403号原告:韩娟,女,汉族,1985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鹏,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余伟涛,男,汉族,1947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余锐,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唐昌镇鸣凤村1社。法定代表人:余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娟与被告余伟涛、余锐、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伟涛、余锐、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韩娟承担。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