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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韩娟与余伟涛、余锐、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娟,余伟涛,余锐,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403号原告:韩娟,女,汉族,1985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鹏,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余伟涛,男,汉族,1947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余锐,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唐昌镇鸣凤村1社。法定代表人:余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娟与被告余伟涛、余锐、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伟涛、余锐、成都市崇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韩娟承担。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