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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东天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吴绍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天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吴绍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3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3008室。法定代表人:洪晓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绍威,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绍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7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