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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祖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祖佳,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祖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祖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祖佳经过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三村瑞阁路19号门前,窃取被害人山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万顺牌电动三轮车(装有不锈钢早餐架),后被告人杨祖佳将早餐架拆除扔至南滨街道团前村一农田路口。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杨祖佳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永泰园停车场路边,将该电动三轮车以95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估价,万顺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17元,车上的早餐架价值人民币1056元,价值计人民币4173元。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杨祖佳被公安民警抓获。现被告人杨祖佳已将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早餐架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祖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山某的陈述,证人杨某、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祖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祖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被盗财物已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祖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