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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松松、陈辉远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松,陈辉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松松,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中俊,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2016年7月15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王松松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松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松松及其辩护人黄中俊、原审被告人陈辉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辉远与被告人王松松系亲戚关系,两人在2016年年底接触频繁。2016年12月1日至20日,主要由陈辉远等人提议,被告人陈辉远、王松松伙同王乐欣、李文康、王志强、徐昌平(四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沁港湾按摩店、宜黄县邓坊中贸石化加油站、抚州市临川区体育路惠购超市、抚州市南湖路中国石油加油站,蒙面持刀抢劫他人钱财共四次,价值共计人民币(下同)26284.52余元。两被告人系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松松赔偿了宜黄桃陂乡邓坊加油站、抚州市南湖路加油站、抚州市惠购超市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判认为,被告人陈辉远、王松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持刀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四次(一次未遂),劫得财物价值26284.52余元,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辉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及积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松松在他人提议下共同实施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松松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辉远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辉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松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王松松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松松具有从犯,未遂、坦白、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原判虽认定,但量刑时未充分考虑,请二审对上诉人王松松减轻处罚,并处8年以下有期徒刑。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认定了上诉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量刑适当,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二)2016年11月30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陈辉远提议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王松松、原审被告人陈辉远伙同王乐欣(另案处理)、李文康(厨师)、王志强、徐昌平(小江)(均在逃)蒙面、持刀来到临川区金巢大道沁港湾按摩店,威逼柜台值班人员把钱拿出来,并到被害人付某等人住的房间内采取搜身的方式实施抢劫,未抢到任何财物。上诉人王松松、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等人返回宜黄途中,“小江”提议去抢加油站。同年12月1日凌晨2时30分许,上诉人王松松、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等六人又蒙面持刀来到宜黄县邓坊中贸石化加油站,上诉人王松松等三人望风,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等另外三人蒙面、持刀进入加油站内,威逼加油站员工陈某将柜台里的钱拿出来,后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等人又将柜台内的香烟、饮料等物品抢走,共劫得现金2000余元,若干香烟,若干红牛饮料。赃款由原审被告人陈辉远保管并分配,每人分得赃款400余元。经江西省临川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被抢6条香烟价值1571.7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付某、陈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予以刑事立案。2、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日凌晨1时40分许,有一伙男子蒙着脸带着面具持刀到她店内(金巢大道沁港湾按摩店)抢劫。她当时在店内一楼102房间睡觉,听到有人在前台要前台的女孩子把钱拿出来,她听对店内女孩说没有钱,并将抽屉打开给对方看。后有两个蒙面男子进入她睡觉的房间,对她和高某进行抢劫,高某的手机被抢后被她抢回来了。她听同事说到店内抢东西的有五六个男子,有人持了刀,到她房间的两人未持刀。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她在抚州市金巢路沁港湾按摩店做服务员,2016年12月1日凌晨1点40分许,有二个年轻男子进来抢她的手机,后被付某把她的手机抢回来了。在大厅里还有3-4个男子,其中有人拿砍刀,押着总台服务员,总共有5、6个人,都蒙了面(都戴了口罩),有二个男子到房间拽她和付某、二个押着前台服务员、还有二个到楼上拽,所以可以肯定有6个人。她看到一人拿砍刀,有一尺那么长。拽她们的二个男子是戴了白色口罩,另外四人戴了白色的口罩还戴了面具。4、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六个带着面具和口罩的男子(其中两个只戴了口罩)进到按摩店里,其中四个男子手中拿着刀。进门后,两个只戴了口罩的男子就径直往楼上去了,其他男子就来到柜台,其中两个男子把刀放在柜台上,要她把钱拿出来,她说没有钱,并拉开抽屉给对方看,后两个男子往一楼的102房间去了,另外两个男子站仍在柜台前问她拿钱。六个男子没有抢到东西。5、被害人陈某(宜黄县邓坊中贸石化加油站员工)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日凌晨2点30分,一辆银色无牌的华晨中华小轿车从抚州方向驶进加油站,从车子后排下来一个戴着口罩的年轻小伙子称加100元油,他就给那辆车加油,坐副驾驶室的给了他100元。加完油后下车的小伙子就往营业室走,那小伙子在营业室围着柜台转了一圈后,从外面又进来两名手持大砍刀的年轻人,一人戴着口罩,一人戴着面具。三人一起恐吓他把钱拿出来,他就把当晚营业款5000元给了对方,对方拿了钱后,还拿了几条香烟(两条芙蓉王香烟、两条苏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一条利群香烟)、13瓶红牛饮料。总共价值7000元左右。6、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被抢6条香烟价值1571.78元。7、同案人王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4点钟左右,他接到陈辉远发来的QQ信息,便到了宜黄的华新宾馆,发现王松松也在房间里,另外还有三个男的(王某2、“小刚”和“厨师”)。陈辉远提出去抚州抢劫按摩店,大家商量认为按摩店24小时营业好抢,便一致表示同意。当天晚上,王松松开自己的一辆中华小轿车载他们到宜黄的龙腾超市买了六只口罩后直接开往抚州。在抚州市区街道上踩点,最后选择了金巢大道一家按摩店作为目标。次日凌晨2点钟左右,陈辉远叫他到那家按摩店门口看一下,看看店里有多少人,他去看了后发现就只有一名女子在看店,于是他们六人就全部戴好口罩下车进入按摩店。进去后他们把匕首从口袋掏出来,陈辉远直接走到前台逼那名看店女子把前台柜子里的钱拿出来,他和“厨师”二人上了二楼站在楼梯口守着,防止二楼有人出来打报警电话。过了一会,他和“厨师”听到陈辉远说撤,下楼后发现一楼有一间房间,他和“厨师”就到里面房间查看,发现有两名女子在房间里休息,其中一名女子手上拿着手机,他就上前将那名女子手上的手机抢了过来。撤出来以后他将手机扔在了按摩店的床上。之后王松松就开车子带着他们离开现场。匕首是陈辉远当天给他的,他们匕首都是放在自己口袋里的,另外还有两把大砍刀是放在车子的后备箱里。这两把砍刀分别由“小江”和陈辉远拿着。口罩是他和陈辉远在宜黄县龙腾超市里买的。抢按摩店未抢到钱后,“小江”在车上说没搞到钱,不如去加油站搞钱,陈辉远说可以,“小江”就说回宜黄的路上就有加油站。在车上,陈辉远给他们安排好具体的分工,到加油站后,由陈辉远、“小江”、“厨师”三人先下车,王松松带着他和王某2开车在加油站里加好油后,开离加油站停在路边等候接应。到加油站以后就按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抢,后将车子停在徐坊敬老院门口开始分赃。此次抢得现金4300元,黄芙蓉王香烟2条、普通包装的苏烟2条和一箱红牛饮料。他当时分得现金500元,芙蓉王、苏烟各2包;陈辉远分得现金800余元、芙蓉王、苏烟各3包;“小江”分得现金700元,芙蓉王、苏烟各2包;“厨师”分到现金700元,芙蓉王、苏烟各2包;王松松分得现金800元,芙蓉王、苏烟各3包;王某2分到500元,芙蓉王、苏烟各2包。8、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30日23时许,他和王松松、王某1、“厨师”、王某2、“小江”商议去抚州抢劫,他提议去抚州金巢大道上抢按摩店,大家表示同意,并商量好抢到的钱平分。后他们携带砍刀、口罩、面具等作案工具,坐王松松的小汽车从宜黄到抚州,发现靠近金巢圆盘的一家按摩店没有关门,并且该店附近没有人,他们就将车子停在店旁,在车里他戴好面具,其他人戴好口罩,他和“小江”各拿了一把砍刀,其他人就各拿一把匕首,一起冲进这家按摩店内,当时店内柜台只有一个女员工在,他们就拿刀对着该女的,叫该女的将钱拿出来,那女的将柜台的所有抽屉打开来,说抽屉里没有钱,刚交完了班,这时他们听到店内还有其他的人声音,他和其中一个人看着这个员工,其他人就进店里的各个房间去搜查,搜查完后,没有抢到钱,他们就开车回宜黄。面具是王某1从网上买的,口罩是在宜黄县龙腾宾馆楼下一家专门卖帽子、口罩的店里买来的,两把砍刀是王某2带来了的,小刀都是各自带的。面具、口罩和两把砍刀当天在回到宜黄后都扔掉了,他们随身携带的4把小刀中有3把小刀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面具是白色的,口罩是蓝色的医用口罩;两把砍刀,每把长60公分左右,小刀是折叠式匕首。汽车是一辆银白色中华小汽车。返回宜黄的路上,“小江”提议说不能空手返回宜黄,要不在路上抢加油站,其他人同意,他们驾车行驶至临川区龙溪乡与宜黄县邓坊乡交界时,发现一个加油站没有关门,他们在车上商量由他和“厨师”、“小江”3个人下车进店去抢,先由“厨师”一个人进店买口香糖,在买口香糖的时候趁店员不注意,拿刀对着店员,然后他和“小江”就进店,其他3个人在车上加油放风,商量完后,他们直接将车子开到加油站。王松松叫加油站里的人出来加油,加油的时候,“厨师”就戴了口罩假装进店去买东西,他和“小江”戴好口罩和面具下车,躲在加油站便利店旁边,过了2分钟左右,他们看到“厨师”拿刀对着店员,他们两个人也拿刀冲了进去,叫加油站的员工将柜台里的钱拿出来,“厨师”将钱拿好之后,他们又将柜台里的4条香烟、一箱半红牛饮料拿到车上,然后他们开车回宜黄,在路上,大家将抢得的钱数了一下,有二三千元,然后他们就将这些钱、香烟和红某分,每人分得五六百元钱。9、上诉人王松松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30日晚11时许,他驾驶自己的一辆银色中华小汽车(车牌:赣F×××××)载陈辉远、王某1、“小江”、“厨师”、王某2,来到他们商量好的抢劫地点抚州。陈辉远带路指挥,在抚州一条有很多按摩店的街上确定一家,他将车停在这家按摩店的马路对面不远处等候。陈辉远、王某1、“小江”、“厨师”、王某2拿刀下车去抢,去抢时他们都戴了口罩。没过多久,他们跑出来,“小江”说刚才抢的按摩店有个女的大喊大叫,没抢到钱就出来了。大家在回宜黄的路上,说一起再抢一家加油站。在经过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附近一家加油站里,大概是凌晨2点多,他、王某1、王某2在车上等候接应,陈辉远、“小江”、“厨师”三人下车去抢。到加油站时他先叫加油站的人出来加油,他加了100元93号汽油,给了钱后,“厨师”化装去买东西,陈辉远、“小江”躲在一边蒙面下车去抢加油站的钱。过了不久,陈辉远等三人抢了几千元钱和好几条烟跑了出来。他们一上车,他就开车跑了。去抚州前,他看见陈辉远和“小江”带了两把五六十公分的刀,把上用绳子缠住的,他们每个人都用口罩蒙了面。后王某1把刀藏在其宜黄住的地方。这些刀是王某2家里的。口罩是“小江”说要买的,在宜黄县的龙腾宾馆楼下的一家专门卖口罩、帽子的店里买的,一共买了六个口罩,全部是蓝色的。他们抢到了几千元,具体多少不知道,钱由陈辉远拿着,分给每人400多元。因他开车,陈辉远多分了一点给他,他得到了480多元。另外还抢了两条芙蓉王香烟(零售价25元一包)、两条苏烟、一条利群香烟和好多瓶红牛饮料。这些抢来的红牛饮料他喝了一瓶,他分得芙蓉王烟和苏烟各两包。三、2016年12月11日晚,上诉人王松松、原审被告人陈辉远伙同王乐欣在崇仁县城鑫怡宾馆4楼,原审被告人陈辉远因与他人打牌输了钱,提议去抚州抢劫。三人商议后,乘的士来到抚州万象新城王某3打工的宿舍,后三人骑王某3的电动车来到被害人杨某1经营的临川区体育路惠购超市,蒙面持刀抢得超市现金2000余元,香烟11.9条,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三人分赃,上诉人王松松和王某1分得赃款600余元,原审被告人陈辉远分得800余元。手机由原审被告人陈辉远销赃后,三人各分得300元。香烟经销赃后得款500余元由三人分赃。2016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了现金665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杨某1。经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值4460元。经江西省临川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被抢11.9条香烟价值4240.7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杨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2日凌晨2时50分许,他在抚州市临川区体育路24小时经营的惠购超市被三名男子持刀抢劫。一黑衣男子进来买口香糖,在他将钱放进钱柜时,该黑衣男子突然掏出一把弹射的匕首恐吓他,让他把钱柜里的现金全部交出来,后又进来两名男子,三名二十几岁的男子都戴着帽子和口罩。他被抢现金2500余元,被抢一条和天下香烟、一条软中华、一条硬中华、三条芙蓉王、一条玉溪香烟、一条软阳光利群、一条老利群、两条蓝利群香烟及部分零烟,共计价值5000余元。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他和杨某1共同经营惠购超市,他知道杨某1被抢了2500元左右现金,一部inphone6plus手机和一些香烟。4、通讯设备手机销售专用发票证实,杨某1于2016年2月12日花费6550元购置了苹果6Plus手机一台。5、情况说明证实,杨某1的苹果手机系正规渠道购买的正品国行,其价值可参照苹果官网报价为6288元。6、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被抢11.9条香烟价值4240.76元。7、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及通知证实,无实物苹果6Splus手机(64G)一部,鉴定价值4460元。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0日20时00分至20时45分侦查人员对陈辉远、王松松、王乐欣入住的崇仁县东安宾馆368号房间进行搜查,扣押现金665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某1。9、同案人王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1日,他和陈辉远、王松松三人住在崇仁县鑫怡宾馆,陈辉远打牌输光了钱,提议说继续来去抚州搞点钱(指抢劫),他和王松松默认了。当晚8时许,他们打的士来到抚州万象新城王某3打工的宿舍,10点多钟,陈辉远、王松松和他骑王某3的助力车出去踩点,在万象新城出来左拐沿着赣东大道的第一个红绿灯右拐的那条路上找到一家24小时营业的超市,商量好抢这家超市。次日凌晨2点半左右,陈辉远骑着助力车带他和王松松戴好帽子和口罩从宿舍来到那家24小时营业的超市的人行道停下,步行去超市,开始是他一个人先去超市,一男子看店,他在门口拿了一包口香糖付了10元钱,该男子就打开柜台来找钱给,他就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匕首并叫这名男子不要动,并叫该男子将柜台里的钱全部拿出来,该男子就叫他别乱来,并告诉他超市里有摄像头。这时陈辉远和王松松就进来了,直接冲到柜台里面把柜台里的烟都拿出来,陈辉远在柜台里把钱柜里的钱拿出来,还拿走了柜台下面一个黑色的钱包和该男子的一部苹果手机。他拿了一个纸箱子和一个纸袋子把东西都装好离开超市。此次抢得现金1000余元,一部玫瑰金苹果6Splus,硬包某王1条,14元一包的利群1条,45元一包的玉溪3包,阳光利群软包4包,2包软中华,3包硬中化,黄芙蓉王1条零2包,18元一包的黄鹤楼1条,还有7包和天下香烟和1条不记得烟名的(10元一包)香烟。他分了600元,2包25元的芙蓉王、1包硬中华、2包某王、45元1包的玉溪、1包软包阳光利群、2包和天下;陈辉远分到800元,2包软中华、3包和天下、2包某王、1包45元的玉溪、1包阳光利群、2包25元的芙蓉王、一部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陈辉远在崇仁县当了900元,三人各分得300元);王松松分了600元,2包和天下、2包某王、1包软中华、2包25元的芙蓉王。王某3分了60元钱和1条10元一包的香烟。剩余的烟都是整条的香烟,一共卖了500元,他分了180元,陈辉远分了140元,王松松分了180元。10、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的供述证实,第二次抢劫后10多天,他和王某1、王松松三个人在宜黄商量好再去抚州抢一次店面,这次找一家24小时营业并且只有一个人看店的店面抢。晚饭后7、8点钟,他们三人就从宜黄打的士到抚州市君悦宾馆,然后到抚州市内加油站旁边的王某3家里,向王某3借了一辆助力车去抢店面,王某3不去,他们说抢到东西后会分点东西给王某3,王某3就将一辆蓝色助力车借给了他们,他们看到王某3房间里有好多口罩,他们各自拿了一个口罩骑着助力车到君悦宾馆对面的一个超市买了三顶帽子,之后他们骑车在抚州市临川区体育路上看到一家名叫惠购超市的店面只有一个人在看店,他们就将助力车停在该店附近,戴好口罩和帽子,王某1一人先进店里买口香糖,当老板找钱时,他们两个人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冲进店里,王某1也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对着老板,他们叫老板蹲下来不要动,他看着老板,王某1和王松松到柜台抽屉将里面的钱拿走,并用一个塑料袋将柜台里的散装烟拿走。拿完后,他又将老板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拿走。然后他们骑助力车返回王某3的家里,分了10包烟和一些零钱大概100元左右的现金给王某3。这次他们抢得现金1000元左右的,40、50包香烟和一部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他和王某1、王松松三人每人分到二三百元现金、十多包烟,他还得到一部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11、上诉人王松松的供述证实,第二次抢劫后十多天的一天凌晨,他和王某1、陈辉远骑一辆男式两轮助力车在抚州万象新城出发,沿赣东大道到皇冠国际酒店再往右拐一点路发现一家超市没有关门,他们三人戴好帽子,蒙着脸下车,王某1先拿着一把匕首先走进店里,然后陈辉远拿着一把匕首随后进入,他空手进店,王某1进入后拿刀对着男店员叫其不要动,陈辉远叫男店员把钱拿出来,他在旁边,随后男店员打开密码柜将其中100多元钱拿出,王某1、陈辉远叫男店员将其身上的钱拿出来,他在旁边抢柜子里的烟,陈辉远还抢了男店员的一部玫瑰金苹果手机。抢的烟有:七包和天下、六包软中华、四包玉溪、三条芙蓉王(零售价25元一包)、一条利群(零售价14元一包)、一条滕王阁,还有一些散烟。这些烟他用从超市拿的装东西的一个纸箱装着,后他们逃跑了。钱三人平分,他分到了大概700元。陈辉远抢了男店员一部玫瑰金的苹果手机,陈辉远将这部手机拿了,还拿手机去店里解锁。陈辉远、王某1持的是黑色折叠式的匕首,长约十几公分。助力车是他朋友王某3借的。作案时由他骑助力车,陈辉远、王某1坐在后面,助力车是绿色的五成新无牌。他们跟王某3说了借车子出去抢东西,开始王某3不肯借,但陈辉远一直说,后来才同意。抢到东西后,他们把抢来的一条滕王阁香烟给了王某3。王某3没有到抢过。四、2016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原审被告人陈辉远提议并伙同上诉人王松松和王某1、李某3四人蒙面持刀来到抚州市南湖路段中国石油加油站抢劫,劫得现金900余元,23条香烟。未进行分赃。2016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香烟和现金935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1。经江西省临川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被抢23条香烟价值11111.98元。被扣押发还被害人的香烟价值人民币9094.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邓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她在中国石油南湖路加油站工作。次日凌晨1时35分许,有两个男人进来买了两瓶水后离开了。过了约2分钟,这两名男子(以下简称男子甲、男子乙)又进来了,都拿着一把匕首,从后面直接将她拉起来,一手抓住她,一手握着匕首紧紧抵住她,叫她拿钱出来,将她往柜台方向拉。这时又进来两个男子(男子丙、男子丁),她呼叫在里间睡觉的李某2。李某2听见叫声后开门出来。之后,她被逼到收银台处,被迫将收银台柜子里面的腰包内的现金都拿出来。对方拿了钱后又跑到旁边烟柜旁抢烟。加油站被抢现金约900元,香烟23条(2条软中华、3条硬中华、6条金圣花开、1条蓝某王、2条和天下、3条金圣瑞香、2条软蓝某王、2条工坊、2条盛某藏)香烟价值11099元,总价值12000余元。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她在抚州市南湖路加油站上班。次日凌晨1点半的时候,有四人到加油站持刀抢劫。她听到邓某喊她,就从休息室里面出来,看到两个男的围着邓某,其中一个年轻男子右手拿着一把刀,走到她身边后,用左手拉着她的右臂,说不会伤害她,只要钱。她们被威胁后,邓某被迫从收银台下面的柜子里拿出了个绿色的提包,说就有这么多钱,其中一个男的就把钱包里面的钱拿走了。抓住她的人就走到店里放香烟的那边。店里被抢了现金和香烟,现金有1000元左右。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他是玉茗大道延伸段中国石油加油站站长,加油站被抢了23条香烟(分别是2条软中华、3条硬中华、6条金圣花开、1条蓝某王、2条和天下、3条金圣瑞香、2条软蓝某王、两2条工坊、2条盛某藏)和现金。经过清点,发现当天被抢935元现金。5、涉案卷烟及被扣押的香烟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被抢23条香烟价值11111.98元;被扣押的香烟价值9094.8元。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0日20时00分至20时45分侦查人员对陈辉远、王松松、王乐欣入住的崇仁县东安宾馆368号房间进行搜查并在房间内发现香烟若干条,3把匕首,935元现金。予以扣押并发还给李某1软芙蓉香烟2条;硬金圣盛某藏香烟2条;金圣原生工坊香烟1条;金圣瑞香香烟3条;和天下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2条;金圣花开香烟4条8包;现金935元。7、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他和陈辉远、王松松在宜黄玩,陈辉远提议去抚州市区的加油站搞钱。当晚10时许,他们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帽子和口罩从宜黄乘的士时,遇见了“厨师”,“厨师”表示一起去。到抚州后,他们搭陈辉远朋友的车在抚州市区逛,当作踩点,在玉茗大道延伸段找到了一家加油站。于是他们四人下了车,戴好帽子和口罩。他和“厨师”二人先进店买矿泉水,陈辉远和王松松在外面放风。里面有一名女员工在柜台旁,一名女员工在看店,他和“厨师”买了水后掏出匕首说抢劫,女员工大叫了一声,之后王松松和陈辉远也跟着进来了,陈辉远掏出匕首威胁那两名女员工几句,那两个女员工就不做声了。他和王松松、“厨师”三个人就将柜台里的现金和烟拿走了,陈辉远在店里看着员工,当他们三人走到对面马路上,陈辉远才出店门,然后他们四人打的士回崇仁了。这次抢了现金900元,2条和天下香烟、6条35元的金圣王、2条原生工坊、3条85元的金圣、2条软中华,3条硬中华,1条蓝某王,2条软包某王,1条扁的原生工坊香烟,都在陈辉远那里,他们还没分,只是拆了2条香烟,1条金圣王,1条原生工坊。另外“厨师”分了400元回宜黄去了。后这些烟和现金在他们被抓后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这一次的帽子和口罩都是在龙腾宾馆楼下小超市买的。匕首就是上一次抢劫时用的匕首,帽子都是黑色的棒球帽,口罩也是黑色的。陈辉远的朋友开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车子的品牌以及车牌他不记得了。8、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23时许,他和王某1、王松松、“厨师”四人在宜黄玩时,“厨师”提议去抢抚州市玉茗大道延伸段中国石油加油站,他们同意了。他们又在宜黄县龙腾宾馆楼下那家店买了4个口罩,后乘的士直接到抚州市玉茗大道延伸段中国石油加油站。到了加油站后,王某1和“厨师”两人先进店里买矿泉水,他和王松松在外面望风。之后王松松也跟着进去了。过了一分钟左右,他听到里面女员工吵闹的声音,他进去威胁两个女员工说,他们抢的是国家的东西,不要为了一点死工资葬送自己的命,那两名女员工就不做声了。王松松、王某1和“厨师”三人将柜台里的现金和烟拿走了。他在店里看着员工,其他人先出门走到马路对面时,他才出店门,然后四人打的回崇仁。他们在崇仁东安宾馆开了间房间,抢的烟都放在房间里,直到2016年12月20日他和王松松、王某1在崇仁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次他们抢到900余元和23条香烟。直到被抓,现金还没有分,在他身上,被公安机关扣押了。香烟他们只拆了一条,其他的香烟也被扣押了。9、上诉人王松松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凌晨2点许,他和“厨师”、陈辉远、王某1四人乘出租车到抚州迎宾大道附近的一条马路上的一家加油站,王某1和“厨师”蒙面戴口罩拿着匕首先进去看有没有人,然后他们出来说里面有烟和一个女店员看店,之后他们决定抢劫,王某1和“厨师”先进去大声叫女店员将烟和钱拿出来,他随后拿匕首进去拿烟,“厨师”拿钱,随后陈辉远进入。他们四人大声呵斥,后面又一个女店员出来了,他们喝住后面的女店员,他动手抢钱,“厨师”抢烟,陈辉远在旁边看住两个女店员不让报警,抢完后四人往迎宾大道逃跑。这次抢到两条软中华、三条硬中华、六条金圣花开、一条蓝某王、两条和天下、三条金圣瑞香、两条软芙蓉王、两条工坊、两条盛某藏,钱的数目不清楚,只有“厨师”知道。抢来的财物他们还没来得及分,只是拆了两条烟。另外厨师分了400元回宜黄了。这次抢劫持的匕首与上次抢超市的匕首是一样的。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陈辉远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上诉人王松松、原审被告人陈辉远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清宜黄桃陂乡邓坊加油站、抚州市南湖路加油站、抚州市惠购超市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诉人王松松、原审被告人陈辉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7月15日,原审被告人陈辉远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2、谅解书六份证实,邓坊加油站、惠购超市、南湖路加油站对陈辉远、王松松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王松松及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系抓获归案。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原审被告人陈辉远1990年11月12日,上诉人王松松出生于1992年10月15日。3、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同案人王某2、“厨师”、“小江”、王某3在逃,王某1(未成年)另案处理。4、辨认笔录(1)陈辉远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陈辉远辨认出李某3(厨师)、徐某(小江)、王某2、王某3。(2)王松松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王松松辨认出王某2、徐某(小江)、李某3(厨师)、王某3。(3)王某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王某1辨认出徐某(小江)、李某3(厨师)、王某2、王某3。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陈辉远、王松松到指认他们抢劫的地点,与其供述相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松松伙同陈辉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持刀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四次(一次未遂),劫得财物价值26284.5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王松松在他人提议下共同实施抢劫犯罪,三次作用相对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等人较轻,一次望风,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对其从犯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两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一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两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表示对上诉人王松松及原审被告人陈辉远予以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辉远三次提议抢劫,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对上诉人王松松减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陈辉远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松松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虽认定上诉人王松松的上述量刑情节,但量刑时未充分考虑,请二审对上诉人王松松减轻处罚等意见。经查属实,故可在原判的基础上对上诉人王松松再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陈辉远的量刑适当,对上诉人王松松的量刑不当,予以纠正,对出庭检察员提出的原判对王松松的量刑适当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陈辉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松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上诉人王松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邱小昌审判员  陈凤英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慧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