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荷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荷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特15号申请人王荷花,女,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申请人王荷花申请宣告金才、金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称2015年6月17日7时许,金才与金响在中馆驿镇王集一月大桥被洪水冲走,报警后经多次搜救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请求宣告金才、金响死亡。经查,金才,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籍贯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金响,女,2008年11月10日出生,籍贯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2015年6月17日7时许,金才与金响在中馆驿镇王集一月大桥被洪水冲走,报警后经多次搜救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金才、金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金才与金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金才、金响被洪水冲走至今两年多时间仍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荷花作为金才的妻子,金响的母亲,现申请宣告金才、金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才、金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