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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天慧、陈涔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天慧,陈涔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1221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天慧,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2011年8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涔,女,汉族,高中文化,1992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彭州市。2017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天慧、陈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何天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对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毒品等,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天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天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天慧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杨承庚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干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