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执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福贵与被执行人陈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贵,陈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贵,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陈占涛,男,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福贵与被执行人陈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宁012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占涛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福贵欠款13000元、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750元。申请执行人陈占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21元,执行标的共计148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占涛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执行。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占涛名下有位于贺兰县御景世家小区5-1-602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轮候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占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陈占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协查函,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福贵且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王福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占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小梅审判员 高 波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廷政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