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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伍文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文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768号被执行人:伍文妃,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伍文妃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九项判处“被告人伍文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服刑监狱即广东省女子监狱狱政科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并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伍文妃于2017年6月14日出狱后,陆续缴纳罚金人民币415000元,此款项已划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尚有部分余款未能缴纳。另外,本院依法通过深圳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会依职权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肖伟光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