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5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谭金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5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金平,曾用名谭京平,外号“谭哈”,男,出生于广西兴安县,住兴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由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金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谭金平与廖淳平来到兴安县溶江镇东风街溶江宾馆后的出租楼寻找手机店老板,当两人走到出租楼五楼时,被告人谭金平发现被害人杨某的苹果6plus手机放在床上,随即被告人谭金平将放在出租房床上的手机偷走。2016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谭金平时,当场从其上衣左内侧口袋中查获被盗手机。2016年11月3日经兴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375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金平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谭金平与廖淳平到兴安县溶江镇东风街溶江宾馆后的出租楼寻找手机店老板,当两人走到五楼时,被告人谭金平发现出租房里杨某的苹果6plus手机放在其床上,随即被告人谭金平将该手机偷走。2016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谭金平时,当场从其上衣左内侧口袋中查获被盗手机,该手机于次日发还杨某。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7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金平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证人汤某,4、王某,4、刘某,4、廖某1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谭金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谭金平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谭金平自愿认罪,且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5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秀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