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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分行与柳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分行,柳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4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公园南路189号,注册号360300020000330。法定代表人:杨南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凌霄,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斌,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萍乡市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程,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分行与被告柳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分行以原、被告双方持不同意见且取证时间较长,待取证充足后拟重新诉讼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分行负担。审判长  常赣斌审判员  祝光杜审判员  韩定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