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侯召科与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孟仵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召科,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孟仵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581号原告:侯召科,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孟仵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孟仵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8824699-9。法定代表人:来建军,该居委会主任。原告侯召科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孟仵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侯召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召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