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果源、黄一民与陶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果源,黄一民,陶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黄果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执行人黄一民,男,1977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陶胜利,男,1982年0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执行人黄果源、黄一民与被执行人陶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果源、黄一民与被执行人陶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零一七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