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秀艳与黄珍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艳,黄珍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975号原告:李秀艳,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松花江农垦社区A区三街244号被告:黄珍会,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松花江农垦社区4街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艳诉被告黄珍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李秀艳负担。审 判 员 帅小平陪 审 员 高洪民人民陪审员 陈旭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