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行审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常州欧风尚品窗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州欧风尚品窗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1行审23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常州欧风尚品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东南花园商19号。法定代表人殷德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欧风尚品窗饰有限公司在东南花园商19号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与审批效果图不符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17年2月7日作出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32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7天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4000元。由于被申请执行人仅缴纳了罚款,但未拆除广告设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催告书,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中的拆除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3284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32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欧风尚品窗饰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旦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