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李永春、金玉顺、李昌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行长。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玉顺,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昌录,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春、金玉顺、李昌录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2401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3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705元、执行费453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收到李永春给付全部执行款45217元并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