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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有庆、陈星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有庆,陈星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庆,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有俤(系王有庆妻子),住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星利,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王有庆因与被上诉人陈星利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有庆上诉请求:撤销((2017)闽07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陈星利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延平区夏道镇富洋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洋牧业公司)要将其牧场的牛粪卖给王有庆经营的南平爱特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原料,因此,王有庆在富洋牧业公司内进行了安装机器设备等准备工作。当时富洋牧业公司按环保部门的环保要求须砌围墙,因此,王有庆介绍陈星利去富洋牧业公司做砌围墙等工作,但后来富洋牧业公司没有将其牧场的的牛粪卖给王有庆,也不付陈星利做工的工钱。2016年6月4日,陈星利以帮他证明做工、欠工钱以便向富洋牧业公司讨工资为由,要求王有庆在其准备好的单子上签名,故王有庆才在此单子上签名,陈星利却以此骗取的单子为依据起诉要求王有庆支付所谓拖欠的工钱。对此,王有庆提供电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进行证实。陈星利辩称,是王有庆请陈星利去做工,王有庆是陈星利的老板,而且之前的工资8000元也是王有庆支付的,陈星利对王有庆与富洋牧业公司的协商不知情,请求驳回王有庆上诉,维持原判。陈星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有庆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务工工资96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间,王有庆做为炉下爱特生物有机肥厂的法人代表,雇请陈星利前往延平区夏道镇富洋牧业公司从事砌围墙、运牛粪、挤干牛粪等工作,双方对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约定。2016年6月4日,陈星利与王有庆双方经结算,王有庆结欠陈星利务工工资21740元,王有庆并向陈星利出具欠条一份。后王有庆陆续支付部分工资给陈星利,尚欠9600元工资未付,经陈星利多次催讨无果。一审法院认为,陈星利与王有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王有庆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王有庆对其“未雇请陈星利做工,仅是介绍陈星利到富洋牧业做工”的主张,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王有庆要求陈星利支付工资96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判决:王有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陈星利支付拖欠的工资96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星利在一审中提供的工资结算欠条以及做工天数明细单中有王有庆的签字,可以证明王有庆雇佣陈星利做工以及尚欠劳动报酬9600元的事实,王有庆在一审中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系富洋牧业公司雇佣了陈星利,故一审认定事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有庆雇佣陈星利从事砌围增、运牛粪、挤干牛粪等工作,陈星利依约提供了劳务,王有庆应当向陈星利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9600元。王有庆认为陈星利系经其介绍与富洋牧业公司形成劳务关系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王有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有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发清审 判 员 陈荣富审 判 员 黄晓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邱 翠书 记 员 张素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